2001年1月6日20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2002年9月23日20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3年9月26日2003學處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6年1月06日20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2006年9月18日20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7年10月12日 20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8年9月19日20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總則
- 本會定名為『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二條 宗旨
- 促進學生快樂學習,確保學生受教育權益。
- 連繫學校與學生家長以期結合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於一體,使學生獲得更多元的教育學習管道。
第三條 任務
- 協助學校教育的進行。
- 協助學校處理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事項。
-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四)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 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 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 執行機構。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置會員代表每班二人,由第一學期期初班級學生家長會召
開時選出。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班級代表圈選,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惟學前班、國小、國中、高中四個學段,每一學段至少需有二位家長委員。
第七條 (一)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就委員名單中圈選之。惟學前
班、國小、國中、高中四個學段,每一學段至少需有一位常務委員。
(二) 上一屆卸任會長即為當然輔導會長及當然常務委員,應出席各項會議,協助輔導新任會長推動會務,再前一任會長為榮譽會長及當然常務委員。
(三) 從義工當中推選一名義工擔任總召,任期一年為當然常務委員。
(四) 敦聘孩子雖已畢業,但對家長熱忱服務之卸任家長會幹部為榮譽職,參與會議,惟不具表決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全體委員就常務委員名單中推選一人 會長、
三人 副會長;會長以連選連任一次 限。
第九條 本會 推展會務得設幹事一人,由會長指派之。
第十條 另設五個工作小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且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劃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之子女若已轉學,則自動喪失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應參加本會之所有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由配偶代表出席,在會議期間其一切權利與義務與委員本人全部相同;惟若二次未出席會議,得不經討論,視同自動辭職。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 無法出席時應請假,惟請假不得超過二次,如缺席或請假超過二次者,得不經討論,視同自動辭職。由得票高之委員依序遞補之。
第四章 會議舉行
第十四條 委員會每學期定期舉行兩次,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視情況需要或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每次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出席委員過半同意始得通
過決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議每兩個月定期舉行一次,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每次常務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常務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出席常務委員半數同
意始得通過決議。
-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 學生家長費
- 募款,捐款
- 其他收入
- 孳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