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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莞 台商 子 弟 學 校 家 長 會 組 織 章 程

2001年1月6日20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2002年9月23日20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3年9月26日2003學處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6年1月06日20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2006年9月18日20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7年10月12日 20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2008年9月19日200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二條 宗旨

  1. 促進學生快樂學習,確保學生受教育權益。
  2. 連繫學校與學生家長以期結合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於一體,使學生獲得更多元的教育學習管道。

第三條 任務

  1. 協助學校教育的進行。
  2. 協助學校處理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事項。
  3.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四)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 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 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 執行機構。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置會員代表每班二人,由第一學期期初班級學生家長會召
開時選出。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班級代表圈選,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惟學前班、國小、國中、高中四個學段,每一學段至少需有二位家長委員。
第七條 (一)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就委員名單中圈選之。惟學前
班、國小、國中、高中四個學段,每一學段至少需有一位常務委員。
(二) 上一屆卸任會長即為當然輔導會長及當然常務委員,應出席各項會議,協助輔導新任會長推動會務,再前一任會長為榮譽會長及當然常務委員。
(三) 從義工當中推選一名義工擔任總召,任期一年為當然常務委員。

(四) 敦聘孩子雖已畢業,但對家長熱忱服務之卸任家長會幹部為榮譽職,參與會議,惟不具表決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全體委員就常務委員名單中推選一人 會長、
三人 副會長;會長以連選連任一次 限。
第九條 本會 推展會務得設幹事一人,由會長指派之。
第十條 另設五個工作小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且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劃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之子女若已轉學,則自動喪失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應參加本會之所有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由配偶代表出席,在會議期間其一切權利與義務與委員本人全部相同;惟若二次未出席會議,得不經討論,視同自動辭職。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 無法出席時應請假,惟請假不得超過二次,如缺席或請假超過二次者,得不經討論,視同自動辭職。由得票高之委員依序遞補之。
第四章 會議舉行

第十四條 委員會每學期定期舉行兩次,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視情況需要或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每次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出席委員過半同意始得通
過決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議每兩個月定期舉行一次,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每次常務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常務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出席常務委員半數同
意始得通過決議。

    1.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學生家長費
    2. 募款,捐款
    3. 其他收入
    4. 孳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